(1)消防工作实行双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制度,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成员单位由综治办、安监办、公安派出所、民政所、工商所、流管中心以及辖区重点单位根据辖区需要安排人员组成。委员会主任一般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内。
(2)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的组织实施。
(3)双月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上级指示精神,通报辖区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分析消防工作形势,交流消防工作经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能当场处理的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公安局派出所处理。
(4)镇、街道和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抽查,对移交的消防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进行反馈。
(5)会议内容要及时记录归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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