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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有哪些类型和正确设置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8-4 点击:1
 
1.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1.2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固定式低位泡沫炮、地面弹射泡沫喷头或其他类型的泡沫释放装置。
1.2当采有氟蛋白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5L/min·m2。
1.3当采用水成膜泡沫液时,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1L/min·m2。
1.4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
1.5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释放装置,其数量和规格应根据翼下的地面面积由计算确定。
 
2.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
2.1远控泡沫炮灭火系统应采用在消防控制室内人工操纵的电动或液动泡沫炮。
2.2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应符合规范的规定。
2.3泡沫混合液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
2.4泡沫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0min,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30min。
2.5泡沫炮的配置应使不少于两股泡沫射流同时到达灭火区内任一部位。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1全淹没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1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m3/min)应为泡沫增高速率(m/min)乘以最大一个防火分区的全部地面面积(m2),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3.1.2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3.1.3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数量和设置地点应满足均匀覆盖灭火区地面的要求。
3.2移动式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泡沫的最小供给速率应为泡沫增高速率乘以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泡沫增高速率应大于0.9m/min。
3.2.2泡沫液和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2min。
3.2.3设置的移动式泡沫发生器不应少于2台。
 
4.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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