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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库防火分区及平面布局设计规范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7-29 点击:1
 
1.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1.1飞机库应分为三类。其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规定。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
1.2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Ⅰ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3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均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规定。
1.4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耐火极限。
1.5Ⅰ类飞机库采用泡沫一水雨淋系统后,其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可不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措施。
1.6Ⅱ、Ⅲ类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飞机库的总图位置、飞机库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应与航空港总体规划要求协调一致。
2.2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其贴邻建筑的生产辅助用房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应根据生产辅助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2.1多层办公楼、维修车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2飞机部件喷漆间和飞机座椅维修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2.2.3单层维修工作间、办公室、资料室和库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3当飞机库内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的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时,必须用防火墙隔开。防火墙上为车辆运输通行的门应采用由设置在门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2.4甲、乙、丙类物品暂存库房应贴邻飞机库的外墙设置,且必须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甲、乙类物品暂存库房的建筑面积应按不超过一昼夜的生产用量设计。
2.5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飞机库的地下室内。
2.6附设在飞机库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设置疏散走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
2.7危险品库房、锅炉房和装有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飞机库内或与飞机库贴邻建造。
2.8飞机库应设置通向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面的室外消防梯,其数量不应少于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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