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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要求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7-10 点击:2
 
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按建设主管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应检查下列内容;
 
2.1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检查,设置位置、数量及其合理性; 
 
2.2建设单位自检自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相关消防产品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3.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验收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3.1外观应完整、无明显缺陷、安装牢固;对于同一疏散路线上的非线性指示标志,其间距应均匀; 
 
3.2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按不小于安装总数的10%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 
 
3.3对开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使用环境的照度值,应不低于国家消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时使用的试验激发照度值;对于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通电检查其亮度性能,亮度性应符合本标准第3.3.1 条的规定; 
 
3.4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本规定第3.3.1 条的要求。 
 
4.维护 
4.1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验收合格后,每月应至少进行1次视觉检查并做记录;有损失、损坏或不能继续使用的标志,应及时更换。 
 
4.2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及其照明灯具等安装验收合格后,每半年应至少检查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修整、更换或重新设置:破损或丢失;环境照度达不到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激发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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