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
2.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3.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
4.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5.车位不少于50 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
6.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
7.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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