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组织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2.人员密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四)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五)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七)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九)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十)有无违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3.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属于营业性场所的,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 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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