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平面布置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3、甲、乙类仓库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城市建成区内的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5、丙类厂房或丙类仓库与集体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6、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等与其他建筑合建时,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7、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二.防火分隔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擅自改变原有防火分区,造成防火分区面积超过规定的50%;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超过该防火分区防火分隔设施数量的50%;
3、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或这些措施不能满足防止火灾蔓延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方面的综合判定要素:
1、擅自改变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与其他区域的防火分隔设施,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堵塞而无法正常使用;
3、按规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5、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30%,其他建筑未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损坏率超过50%;
6、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门的损坏率超过50%;
7、民用建筑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室内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低于B1级;
8、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9、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之外的其他场所,其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10、除首层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既有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影响灭火救援;
11、高层建筑的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被占用,影响消防扑救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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