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隐患,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直接判定或综合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或住宅、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7、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规定要素2个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8、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规定要素2个以上的;
9、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规定要素3个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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