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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报废标准及规定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6-7 点击:2
 
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1.1筒体按4.2.1 款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焊。
1.2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1.3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
1.4手轮式阀门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必须更换压把式阀门;灭火剂量大于等于4kg的灭火器,应更换带间歇喷射机构的器头或增装喷枪。无法更换的应报废。
1.5筒体严重变形的。
1.6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贮气瓶外置,进气管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
1.7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
1.8灭火器被火烧过的。
1.9未取得国家消防认证认可的厂家生产的灭火器必须停止使用并强制报废。
 
2.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2.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2.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2.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 年;
2.4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2.5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2.6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2.7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2.8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3.报废标志:
应报废的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筒身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报废”两字,字体最小为25mm ×25mm;报废日期;维修单位名称;检验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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