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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定性和定量制定火灾隐患认定标准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5-13 点击:2
 
应制定科学的火灾隐患认定标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认定火灾隐患
1.《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从定性角度对《消防法》提出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使其概念更为清晰。但从消防监督执法实践出发,制定一套科学的火灾隐患认定标准,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进行认定势在必行。应在73号令的基础上,采取量化取值法,由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火灾危险性,火灾危害性三方面的得分值来认定火灾隐患,得分值小的为不安全因素,得分值大的为火灾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的范畴,属于73号令第18条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火灾隐患的范畴。
(1)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2)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3)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
(5)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火灾隐患必须有一定的时间延续性和整改的难度性。对于短暂偶然的违法或违章行为,不能认定为火灾隐患。只能依照73号令,认定为消防违法行为或有关消防安全条件未达到《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时的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火灾隐患等级,考虑到定量的原因,火灾隐患应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一般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或问题三个等级。
 
4.定量认定火灾隐患应考虑的因素,火灾隐患的认定采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火灾危险性,火灾危害性三因素得分相乘法。
 
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包括消防法、行政法规、消防技术规范、消防管理规定等;火灾危险性即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或概率大小;火灾危害性即发生火灾造成的后果,直接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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