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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火灾隐患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5-11 点击:2
 
1.火灾隐患概念不清。现行《消防法》中提出了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概念,但对哪些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却含混不清。《消防法》条文释义中指出,认定火灾隐患应具备3种情形:一是增加了发生火灾的危险性;二是火灾时会增加对人身、财产的危害;三是火灾时会严重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只有具备以上3个条件的才可以认定为火灾隐患。
 
2.火灾隐患认定只注重定性,而不注重定量。虽然《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从定性上明确了火灾隐患的概念,但仍较为笼统,缺乏定量上的考虑。例如,73号令第18条第1款第4项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但部分人员密集场所在经营过程中,仍需使用酒精、液化石油气以及消毒剂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在高层建筑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等。笔者认为,认定火灾隐患不宜完全从定性上认定,而应适当考虑量的因素,并宜根据量的大小,将火灾隐患划分为重大火灾隐患、火灾隐患和消防不安全因素或问题。
 
3.认定火灾隐患与重大火灾隐患时,人为因素较大。由于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定量上的考虑,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第22条规定:“确定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在消防执法实践中,在确定重大火灾隐患时,无论是集体讨论,还是专家论证,其确定原则均是从火灾隐患的危险性、危害性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3方面进行论证,经过的也是从定性到定量的过程,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的定量标准,往往论证人和讨论人的主观意见在认定时发挥了过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论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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