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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作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特点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4-21 点击:2
 
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定性。设定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这也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1.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
无论相对人是否同意或接受,只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条件成立,公安消防机构就可以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权利强行加以限制使其保持在某一状态下,这是行政权力本质特征的充分体现。
 
2.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非制裁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在消防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一种执法手段,不是对相对人的结论性处置;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以制裁为目的,而是以实现一定的消防行政管理目标或者预防和制止可能危害社会的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为目的。
 
3.公安消防机构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进行暂时性约束或限制,而不是对相对人权利作最终处理。待情况查明,解除强制措施,并通过后续行政行为对此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公安消防机构对相对人的财物实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只是暂时限制其使用权,但财物所有权的归属并没有因此而发生根本变化。
 
4.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公安消防机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使用具有不确定性。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不一定以相对人违反消防行政管理法规或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公安消防机构可能是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也可能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预防、制止消防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为防止证据灭失,保障执法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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