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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消防行政强制措施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分布时间:2014-4-21 点击:2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或灭火救援的过程中,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害,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消防行政执法、行政决定的顺利进行,对特定相对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强制限制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
1.  公安消防机构常用的行政强制措施
1.1 责令停止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
 
1.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1.3 强制拆除或清除
《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4 强制传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公安部36号令)第十九条以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公安部3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实施处罚或者调查火灾原因时,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人员。对于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1.5 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改
消防监督机构对随时可能发生火灾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可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可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
 
1.6查封、扣押
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可依法采取传唤、查封、扣押等措施。公安消防机构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违法生产、维修、销售、进口、使用的消防产品及相关设备、设施,可以封存或者扣押。
 
1.7 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如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禁品当场登记、封存、固定,以及收缴或扣押等。
 
1.8需要紧急处置的其他消防强制措施
公安消防机构对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然易爆化学物品,有权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如对检查发现的易然易爆化学物品强制转移异地封存、强行扣留等。
 
1.9 消防即时强制
消防即时强制是一种经法律授权,在特定紧急情况下由公安消防机构使用的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特指公安消防机构在遇到火灾、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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